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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靠前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较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中,提出“大民事”审判格局并将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海事审判庭统一称为民事审判靠前、二、三、四庭。各庭受案范围既照顾历史情况又作了相应调整。本文所述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案件范围是根据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较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精神划分的,其他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审判实际调整。 (一)民事审判靠前庭受理的民事案件 1.民事审判靠前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合伙内部财务纠纷、代理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申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姻自主权利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赡养纠纷(包括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等特殊侵权纠纷。 (4)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会员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作监理合同纠纷等。 (5)继承纠纷案件,包括法定继承纠纷(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包括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纠纷、相邻采光、通风关系纠纷、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7)人身权纠纷案件,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又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面、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姓名权纠纷、名称权纠纷、荣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 (8)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劳务(雇用)合同纠纷等。 (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申请宣告失踪案、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人案、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失踪人债务支付案、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申请支付令案、申请公示催告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等。 (10)其他依照法律或较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有 (1)对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直接起诉的,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责任的,告知当事人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3)对火灾事故赔偿案件未经消防管理部门确定责任的。告知当事人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清处理。 (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有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发生纠纷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因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拨、机构撤销、合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纠纷,告知原告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6)因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告知其由主管行政部门处理。 (7)因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8)因体制变动,机构调整引起房地产纠纷,应由人民政府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9)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由人民政府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10)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11)因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12)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原告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13)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运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14)财产犯罪的受害者向已经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不宜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设法追赃。 (15)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的,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16)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的民事案件 1.国内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专业户、村民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专业户、村民之间的与生产、经营、流通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农村农民专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林牧渔业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 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出资纠纷、合作协议纠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挂靠经营纠纷、企业出售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彩票奖券纠纷、补偿贸易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等。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即在生产、流通领域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及违反食品卫生法造成食物中毒,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等。 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包括申请国有企业破产案、(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等。 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利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证券发行纠纷(配股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欺诈纠纷、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证券投资基金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等。 7.股东权纠纷案件,包括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份转让侵权纠纷(优先认购权纠纷)、股东会议表决纠纷、公司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等。 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包括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卖转让纠纷、国债交易纠纷、证券代销协议纠纷、证券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等。 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等。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